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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能否退还保证金?

     

摘要

基本案例2013年10月1日,西平县产业区翟庄居委会与西平县龙沙养殖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为焦某某、杨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龙沙养殖设备有限公司租赁翟庄居委会原西上公路南邻土地(一般耕地)70亩,租赁期限30年,用于兴建高效生态农业养殖和工业商业及加工办公生活等所需的配套设施的建设。2014年7月8日,焦某某、杨某某与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路工程公司)签订《场院租赁协议》一份,按照该协议约定,焦某某、杨某某将其租赁的.上述宗地转租给河南公路工程公司作为该公司工程建设临时办公和生产用地;租赁期限为2014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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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导刊》|2021年第2期|52-5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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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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