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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转移登记受理后,司法机构能否查封

     

摘要

案例 2012年6月6日,蒋某与徐某签订协议,约定徐某以其所有的6套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抵偿所欠蒋某的1530万元因房屋已出租,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房屋租金从2013年5月起由蒋某收取.同年6月11日,双方向登记机构提交了转移登记申请,蒋某缴纳了税款和登记费,登记机构已初审,收回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书加盖“注销”章,在核准和登簿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办证窗口出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案涉房屋.蒋某于2014年1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请求判令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

著录项

  • 来源
    《资源导刊》|2018年第11期|47|共1页
  • 作者

    钟京涛;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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