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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与行政行为要分清

     

摘要

某食品生产公司破产,政府将国有土地收回重新出让给该公司职工做宅基地,随后,职工王某将购买的0.6亩宅基地转让给李某0.3亩,双方协商,各留出1.5米作为公共通道出行.2006年,双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在现场勘测时,王某考虑自己是转让方,未将属于自己使用1.5米道路登记在自己名下,而李某提出,要将1.5米道路登记在土地使用证中.对此,王某未提出异议,并在指界人一栏签字确认.由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李某扬言要把已经登记的1.5米道路占用,王某认为如果李某使用1.5米道路后,胡同宽度将大大缩小,会导致自家出行不便.王某便以国土部门登记错误,导致李某侵犯其合法通行权为由,要求撤销李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著录项

  • 来源
    《资源导刊》|2018年第10期|47|共1页
  • 作者

    张趁心;

  • 作者单位

    西华县国土资源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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