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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摘要

案例 家住睢县蓼堤镇大岗村的王宇与周兴系东西邻居,因宅基地边界发生纠纷,双方均没有宅基地使用证。王宇建房,周兴认为其占压了自己0.30米宅基地,阻止王宇建房,王宇以周兴侵权为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王宇建房系原边旧界,应予支持,遂判决周兴停止侵权。周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系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依法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一审法院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宇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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