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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与物业企业“妻管严”的不当关系亟需修法改变

         

摘要

全国人大关于《民法总则》中居委会与村委会作为“其他组织”的特殊法人定位,引起作为房屋产权人的业主群体高度关注,拥有小区共有区域、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集体财产的业主大会,能否同样确定为“组织”并相应赋予登记权利、承担相应组织责任,成为热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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