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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及其限度

         

摘要

便民原则并非仅是一种价值倡导,除指导立法以外,便民原则能够在司法适用层面体现其独有的规范内容,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完全作为与不合理迟延;在不影响履行职责的前提下,积极实现相对人的合理请求,适当减免当事人的程序负担。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中,便民原则是在“控权”基础上的“赋权”,对其它行政法原则具有重要的补充功能。便民原则的适用需要考量多重限度,包括法定职权的适度扩张与法定管辖权、个体意愿的适当实现与公共利益、行政行为瑕疵治愈的限制以及作为非正式裁判方式的建议适度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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