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我国民事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行政集团诉讼中的适用及其限度——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为参照
【6h】

我国民事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行政集团诉讼中的适用及其限度——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为参照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声明

引 言

第一章 诉讼标的条款的适用及其限度

第一节 我国行政集团诉讼与民事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之比较

一、集团诉讼标的相关概念之比较

二、集团诉讼标的的相关法条之比较

三、集团诉讼标的类型的司法实践之比较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集团诉讼标的相关立法及理论

第三节 诉讼标的条款的适用及对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的借鉴

第四节 诉讼标的条款的适用限度及对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的借鉴

第二章 当事人条款的适用及其限度

第一节 我国民事代表人诉讼与行政集团诉讼在当事人制度方面的比较

一、当事人资格之比较

二、当事人关系之比较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集团诉讼当事人制度相关立法及理论

一、当事人资格相关立法及理论

二、当事人关系相关立法及理论

第三节 诉讼当事人制度条款的适用及对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的借鉴

第四节 当事人制度条款的适用限度及对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的借鉴

第三章 诉讼代表人产生机制的适用及其限度

第一节 我国行政集团诉讼与民事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产生机制之比较分析

一、代表人资格之比较

二、代表人产生方式之比较

三、代表人诉讼权利与种类之比较

四、当事人与代表人之关系之比较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集团诉讼代表人产生机制的相关立法及理论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产生机制的适用及对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的借鉴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产生机制的适用限度及对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的借鉴

第四章 既判力扩张的适用限度

一、民事代表人诉讼对判决力扩张的规定

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三、行政集团诉讼对于民事代表人诉讼既判力扩张的适用限度以及对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的借鉴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展开▼

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97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一规范为我们在行政集团诉讼中适用民事代表人诉讼规则提供了制度管道。然而,并非民事代表人诉讼中的所有规定均可为行政集团诉讼援引适用,这些规定不得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固有特性相冲突,此类援引仅就诉讼程序而言。 对于此类问题,我国法律学界目前较少触及,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立法模式。台湾新的行政诉讼法放弃旧法第33条抽象准用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技术,而采取在各个章节条文中,明确规定准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 我们可以通过对民事代表人诉讼制度和行政集团诉讼制度的诉讼标的条款、当事人制度、代表人产生机制和既判力扩张等四个方面的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得出二者之间存在的异同点以及行政集团诉讼如何适用民事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初步观点。同时,我们借鉴台湾行政集团诉讼条款和民事选定代表人条款之间对接的理论和立法模式,支解出民事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具体条款在行政集团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加深我们对民事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行政集团诉讼制度适用及其限度的理解,同时明晰行政集团诉讼判案依据,加强可操作性。 行政集团诉讼可适用民事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部分主要有部分诉讼标的、当事人关系以及代表人权限形式等等,但在当事人资格、代表人类型和诉讼权利、既判力扩张等方面并不适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