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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后担保物权的效力

     

摘要

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后,担保它的抵押权并非立即消灭,而应于2年的除斥期间经过后方归于消灭,故此我国正在进行中的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应更易现行《物权法》第202条的既有规定而回归至《担保法司法解释》原第12条第2款。尽管域(境)外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学理及实务采取质权、留置权担保的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后,质权、留置权本身乃系永久存续,并不消灭,然鉴于现今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尤其是为使质权设定人、债务人与质权人、留置权人之间的利益实现衡平,于质权、留置权担保的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后,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立法也宜于3年至5年的除斥期间中确定一个期间,于该期间经过后,质权、留置权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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