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法治研究 >黑社会性质组织第四项特征的刑法解释

黑社会性质组织第四项特征的刑法解释

     

摘要

黑社会性质组织第四项特征主要是从功能目标上来揭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其实质是"非法控制社会性(特征)".运用功能论方法阐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第四项特征的立法规定,可以逻辑清晰地将其解构为功能路径、功能内核、功能效果三个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功能路径的立法规定,是实现黑社会性质组织功能内核的"法定"路径,必须围绕着功能内核和功能效果来阐释功能路径;功能内核,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功能目标,"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有赖于功能路径才能获得成功,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功能效果,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功能路径实现功能核心目标时所可能产生的危害社会性特质,只能是"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而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功能效果上可以进一步限定第四项特征的规范含义.运用功能论方法阐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第四项特征的立法规定,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相关问题的解释性争议,能够得出合法、合理、妥当的刑法解释结论.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