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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的立法思考与建议

     

摘要

为了保障监察委员会作为整合行政监察机构和转隶检察机关职务犯罪职能的专司反腐职能的机构有效地履行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其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措施兼具行政监察机关的“两指”和检察机关侦查反腐指定监视居住的特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规定留置措施应当考虑其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措施特性,明确其适用条件、范围、实施程序与规则等问题,同时还应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以及救济程序,以保障留置措施在保障人权基础上能够充分发挥调查需要的功能,防止其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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