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法治研究 >再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

再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

     

摘要

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无论是理解为"犯罪故意",还是理解为"犯罪过失",抑或是理解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复合",都是不尽妥当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醉驾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可能已经严重降低甚至完全丧失.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探讨应当跳出传统的范式,不能囿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知心态,而应合理借鉴大陆法系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理解为严格责任犯罪.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