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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中特有的司法原则——以教会法婚姻诉讼中的辩护官和提诉官为核心

     

摘要

教会法和世俗法在很多司法原则上是同质的,如不诉不理、回避制度、独任法官、合议庭制度、禁止检审合一等。但教会法亦有其独特的特征:正义提诉官大体相当于世俗法中的检察官,他可以提起私法诉讼,甚至具备攻击教会婚姻的有效性的权力;法锁辩护官则可以否认当事人解除婚姻的形式而参与诉讼,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自由。婚姻在本质教会法中是一种圣事,视婚姻为儿戏的行为因而有违公序良俗,这是相关制度在法理上的正当性。与这种理念紧密相联的就是教会法庭的结构,它突破了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模式,因为提诉官和辩护官亦可参与私法诉讼。澄清教会法中特有的司法原则及其表现形式不仅有助于我们充分理解深刻影响了西方法律的教会法和二元法体制,也有助于我们理解世俗司法的范式及其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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