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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救助合同法律问题的研究——以《海商法》第175条第二款为中心

     

摘要

《海商法》第175条第二款规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在实践中,遇险船舶的船长对海难救助合同签订与履行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遇险船舶的船长能否签订雇佣救助合同,以及签订后能否向货主请求分摊的权利,在理论与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观点.本文通过分析船长的法定代理权性质与法律规定,结合船长的法定代理权产生的历史背景,得出船长的法定代理权不应当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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