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赤子》 >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条的建议

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条的建议

         

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确立了集体回避制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条对辩护人在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中涉嫌犯罪的规定为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在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自行侦查案件中,对涉嫌犯罪的辩护人行使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有违集体回避制度的立法本意,应予修改。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