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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劳务关系之认定

     

摘要

《侵权责任法》对使用人责任作出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不同的规定,部分术语的含义与适用较该司法解释也有所差别。其中,第35条中"劳务关系"与民法平等意义上的劳务关系(即狭义之劳务关系)完全不同,其包括:雇佣关系;其他具有从属性、存在控制和监督等内容的劳务关系;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时对劳务提供的控制监督关系。简言之,被使用人向使用人提供劳务时具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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