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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实际用途与登记用途不符如何补偿?

         

摘要

赵先生有私有产权房屋一间,建筑面积为38平方米,该房屋产权证明确房屋用途为住宅,现用于经营日常百货。2002年5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地块进行拆迁,赵先生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赵先生的房产进行评估,按居住用途评定赵先生的房屋价值为172941元。赵先生对该评估结果提出疑义,认为自己的房屋应为非住宅房屋,不应按居住用途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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