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资源导刊(河南)》 >土地分割登记后的用途是否应与原用途一致

土地分割登记后的用途是否应与原用途一致

         

摘要

案例 某国有企业于1991年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证附图中显示建设性质为办公、住宅。1998年统一换发新土地证,该土地证上显示用途为住宅,面积26176.55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仍为划拨。201O年,因该国有企业要重组改制并上市,需将其中509.23平方米办公楼用地由原划拨性质变更为出让性质。但是,根据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在由划拨变为出让的同时,必须先将509.25平方米办公楼用地分割出来,也就是说必须先进行分割登记。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