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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负责运输”和“运输保险”结合起来——改进现行“负责运输”制的探讨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各个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社会主义企业的经营特点,在承运货物时逐步形成了一种叫“负责运输”的制度。现行水运、陆运、空运的货物运输规则都有这样的规定:货物承运以后,如果发生货损、货差事故,只要不是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引起,都应由承运人全额负责赔偿。这种赔偿制度在《经济合同法》中也有具体条文确认。实行负责运输制,对于加强交通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改善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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