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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

     

摘要

行政立法是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特殊组成部分.行政机关是立法主体,法律文件大多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机关一般都按照自己制定的程序进行行政立法.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还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监督行政立法的法律规定,只是通过批准和备案两种监督方式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除此之外,再没有"事前"和"事后"的监督措施.我国目前也还没有建立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第一,强化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审查监督;第二,确立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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