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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方式与规诫:检察机关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多维思考

         

摘要

在我国司法权力运行的逻辑中,检察权既不决定是司法运行的开始(自侦案件除外),又不决定司法运行的结果,在整个的司法构造中,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效力属于程序性。一般来讲,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只有启动实体解决问题的程序功能,它本身不具有实体处分权。因而,程序性特点是检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的重要区别。尤其是权利的程序性和非终局性决定权利属性,意味着检察权很少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所以涉法涉诉上访在正常的逻辑上应当是相对较少的,从这几年的具体情况而言,涉法涉诉访在量上虽有起伏,但总体上处于上升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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