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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机关的全面调查义务及其司法审查——以苏嘉鸿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案为例

     

摘要

通过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尽到全面调查义务,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调查进行司法审查,是苏嘉鸿案的一大亮点.该案争议焦点表明,当多种调查方法都可以查明事实时,法院如何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调查方法裁量权是否违反全面调查义务存在疑问.调查方法裁量权行使仍受到法律的若干约束,一旦超越了法律的明确限制,或者不符合比例原则,或者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或者违反禁止预先证据评价原则,该裁量权行使即构成违法.此外,对全面调查义务的司法审查亦不应对调查方法裁量权造成过度干预.就苏嘉鸿案而言,法院一方面超越比例原则要求证监会"穷尽必要的调查方式和手段",另一方面超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仅禁止裁量瑕疵而不禁止裁量的要求,认为证监会在是否听取殷卫国本人陈述上没有裁量空间,此两点似造成对调查方法裁量权的过度干预,若作为范例可能对今后全面调查义务的司法审查造成不利影响,故提出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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