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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开

     

摘要

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作出的法律文书,记载行政复议的结果,代表行政复议程序的终结.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有效地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同时,新修正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共同被告的情形,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避免因此引起的不予复议、消极复议等可能出现的问题.但是实践中公开的手段各异、公开的案件类型有限.权利人因担心曝光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而消极抵抗,行政复议机关因害怕出错、缺少救济制度而难有作为.行政复议决定书能否公开、如何公开,成为拦在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实践中的一块“挡路石”.对此,学界并没有将行政复议的理论焦点对准结果公开.行政复议制度也没有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复议结果的相关规定,为了摆脱“循环论证”的困境,制度外的理论引入必不可少.在有关公开的具体制度上,最典型的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引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首先应认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满足政府信息的特点,确定引入政府信息制度的可能性.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的行政诉讼可以为案例分析提供丰富的研究素材:通过区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不同,总结出行政复议制度中个人隐私的“识别性”判断标准;通过区分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不同,总结出商业秘密的三大特征,以改善实践中对这两个法律概念混乱的认定状况.最后,权利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提供了可行的救济方式.然而,只凭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互联网上的信息一旦公布则难以隐藏,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旦公开,将给权利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有针对性的增加告知、异议、申诉和撤回程序,及时将有关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争议提出并解决,呈必然之势.此外,回归行政法中行政行为效力和瑕疵治愈的基本原理,一旦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有错误,行政机关可以随时发现、随时撤销或重做,排除行政复议机关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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