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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的利害关系

     

摘要

“利害关系”作为一种不确定法律概念,使人民法院在判定“利害关系”时见仁见智,并集中表现出过度限缩解释利害关系内涵、错误理解权益与权利关系、贸然引入域外理论等问题。法教义学视角下分析利害关系仍应当从“是否存在合法权益”与“是否受到行政行为不利影响”出发。在整体性法律解释观的指导下,合法权益得以成为由“宪法”与“案涉整体规范体系”所共同构建的“公法秩序”所能体现的合法权益,并具有个人特定归属性。从理论解构来看,“是否受到行政行为不利影响”主要包括“是否受到不利影响”与“不利影响与行政行为因果关系”两方面内容。其中,不利影响不能简单地以权益受侵犯加以概括,还存在“多负担义务”“利益增加未达程度”等情形;另一方面,由于“直接因果关系理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存在混同诉讼审查阶段的局限性,所以,因果关系仅需达到“可能性”标准即可。利害关系双重要素的法教义学分析路径实则为现行实务提供了可资依循的判定基准,人民法院的裁判逻辑也得以重塑,以改善审判实践不统一的困境。首先,需要明确利害关系的判定应属诉的合法性审查阶段,是一种形式审查;其次,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发展为我国确立整体性解释观与合宪性解释提供了可能;最后,以“合法权益—不利影响”为基准重塑利害关系判定逻辑,既符合了我国行政诉讼的语境体系,又满足了“利害关系”作为纠纷过滤机制以防公民滥诉的应有之义,同时也顺应了原告资格不断扩大的世界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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