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检察风云》 >法无明文,何以治罪

法无明文,何以治罪

         

摘要

@@ 对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刑,这是1997年我国修订后的刑法中确立的一条基本原则.法律"明文规定",它既是刑事司法介入的前提,也是行使司法权的"底线".在现代民主社会,刑事处罚的依据并不是可能带来多元化解释的某种政治需要或伦理概念(这通常表现为一般公众舆论上的所谓"严重危害"、"应当处罚"等),而是已经被刑法明文确定的那一小部分特定的犯罪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刑法只能处罚"典型"的、在法律用语的逻辑涵义中已经包含而不会引起广泛争议的犯罪行为,不能进行类比适用,不能通过任意解释去扩大刑事司法权的范围.

著录项

  • 来源
    《检察风云》 |2002年第3期|8-9|共2页
  • 作者

    游伟;

  •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科研处处长、研究生导师;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