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检察实践》 >非国有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界定

非国有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界定

         

摘要

第一,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作为其物质表现对象是公共财产。应当注意的,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各种经济成份混合运作的形式越来越多。笔者认为,对于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产,都应视为公共财产。如一国营酒厂被私营企业兼并,该私营企业主持51%的股份承担了所有的债权债务和经营权,虽然从法人的变更、经营方式的改变等表面上看,都成为私营企业的运作形式,但实际上包含着49%的国有资产的投入。因此,该企业的财产。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