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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资源税授权立法制度研究

         

摘要

在税收法定原则视域下,环境资源税授权立法制度不可或缺.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资源税法》均有授权立法条款规定.然而,该领域授权立法仍然存在《立法法》税收法律保留事项范围过窄,单行法授权立法条款内容不全面或不明确、授权立法条款与上位法冲突或与税收法定原则相悖、授权地方立法弹性过大、授权立法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应在《立法法》中扩大税收法律保留事项范围,在单行法中补全授权立法条款内容,进一步明确被授权立法主体,消除立法冲突,缩小幅度税率幅度,强化授权立法监督,以完善我国环境资源税授权立法制度,真正实现税收法定和税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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