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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下单边贸易保护措施实施的条件--关贸总协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之适用

         

摘要

随着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兴起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逐渐为人们所重视.虽然主张贸易自由化的WTO仍强调,应站在传统贸易优先的立场上,通过国际协作,禁止缔约方采取单边贸易措施的方法以达到全球环境保护的目的,但上诉机构对虾-海龟案的最终裁决表明,单边环境措施可以同贸易规则相调和.本文试图通过WTO上诉机构关于金枪鱼案、汽油案和虾-海龟案裁决,以及对的比较分析,讨论关贸总协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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