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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退耕还林条例》补助年限之规定

         

摘要

关于补助年限的规定不能充分保障退耕农的经济利益,也缺乏相应的理论依据、现实基础和制度支持,应予以摒弃.确立"养护者受益"原则、建立"退耕生态林收购"制度、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以及积极发展后续产业将有助于形成对退耕农长期有效的经济激励,从而保证退耕还林工程的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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