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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如何注明海运提单的装货港和卸货港

         

摘要

随着集装箱业务的不断发展,海洋运输的终点和起点已经不再限于港口至港口,常常会出现货物的收货地(接受监管地)不同于装货港和最终目的地不同于卸货港的情况。在很多情况下,收货地可能就是受益人所在地、运输行或者船公司集装箱货场或集散地。对此,《UCP500》并未区分收货地或者最终目的地是一个内陆地点或另外一个港口的情况,根据《UCP500》第23条,只要包括了有效的已装船批注,显示一个内陆地点或另外的一个港口的提单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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