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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法益的刑法保护

     

摘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较窄,与财产犯罪及侵犯人身权利的其他犯罪的成立范围不协调,不利于保护仅次于生命法益的身体法益。虽然刑事立法不必修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刑事司法不应提升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幅度,但刑事司法需要适当扩大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首先,应当将故意造成精神伤害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其次,应当将故意造成轻微伤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最后,在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的立法例之下,应当承认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即对以伤害(包括轻伤)故意实施伤害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结果但存在具体危险、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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