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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以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为视角

     

摘要

"二选一"行为是对互联网平台要求其内部经营者必须按照其主观意愿而不得自主随意选择交易对象所形成的一种固定、限定或排他交易关系之直观描述.因对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侧重点不同,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电子商务法》均难以对该行为进行完整有效规制,同时各相关法律条文的认定因素与标准又在逻辑体系上存在矛盾与冲突,以致于我国实际上对其规制形成一个模糊散乱且不成体系的局面.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对竞争的真实效果以及破解上述三法拼接分立规制困境的现实需求,均要求选择根据我国《反垄断法》构建以"控制互联网平台利用市场力量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中心的基本规制框架与路径,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的违法性"及"正当合理性抗辩"的具体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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