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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预防性刑法观于性犯罪中的体现——我国《刑法》第236条之一的法教义学解读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236条之一的增设极大程度上优化了我国的性犯罪规范体系.至此,我国性犯罪对于保护年龄层级的界分不再单一,而是伴随着《刑法》第236条之一的新设而出现了绝对与相对保护年龄层.在后者的语境下,可根据社会学、犯罪学等领域的既有研究成果明晰《刑法》第236条之一的法理根基及保护法益.在此之上,本罪的主体范围及年龄认知等问题亦可依此前提得以廓清.《刑法》第236条之一的增设并不代表立法者将性自决权的保护由《刑法》第236条第1款中抽出后的不当让渡,也不意味着司法工作者在直面特殊职责者实施性侵时可回避应负担的证明责任.如此,《刑法》第236条之一方可视为积极预防性刑法观话语体系下的理性立法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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