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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诈结合情形下的罪名认定规则——以“飞单”购买地下六合彩犯罪为例

     

摘要

赌诈结合的犯罪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这两类古老的自然犯随着网络、通讯等新型载体的出现,其结合得更加紧密,呈现复杂样态.实践中司法裁判易混淆犯罪构成中赌博与诈骗的本质差异,呈现出在各种犯罪交织的情况下,只要出现欺诈行为就定诈骗罪的趋势.刑事政策导向上赌诈结合由过去偏向认定为赌博到现在偏向认定为诈骗,混淆了立法论的思考与司法论的思考,出现“重罪化”的趋势.应以刑法教义学方法论为司法适用提供裁判规则,坚持赌诈结合犯罪行为的个别化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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