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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民事司法改革的实践

     

摘要

1993年芬兰的民事司法改革广泛涉及民事司法体制、民事审判程序不同阶段的划分、诉讼进行方式、陪审团作用等方面的改革。(一)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芬兰的民事司法改革并不局限于民事程序制度的改革,而且也涉及民事法院体制的改革。改革以前,芬兰的民事第一审法院有两种,分别为:(1)市法院,这种法院在比较古老的市镇(即在1959年以前建置的市镇)运作;(2)地区法院,这种法院在新市镇的乡下地方运作。这样,在1993年12月lt3以前,芬兰的民事法院等级体制自上而下表现为:最高法院一上诉法院一市法院、(旧制的)地区法院。而从1993年12月1日开始,原来的市法院和地区法院都被撤销,统一设立新的第一审法院,即地区法院;这样,新的民事法院等级体制自上而下就表现为:最高法院一上诉法院一(新制的)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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