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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镇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研究——以1995年至2005年上海市和成都市30万份报刊招聘广告条件为例

     

摘要

我国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的主要原因并非劳动力供大于求,而是现有的法律制度对用人单位因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固有的弱势形成的劳动力成本高于男性的经济因素规制不力.由于我国在制度规范设计上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以致难以起到约束用人单位任意性别选择的规范作用.完善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保障机制需要建立对女性就业的社会补偿和保险制度,实行用人单位人员性别最低比例的制度,完善多元化的就业性别歧视纠纷解决机制,培育社会的性别平等观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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