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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条约司法适用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

自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条约司法适用制度已经初具规模并呈现出一定的特色.同时,我国的条约司法适用制度也存在诸多局限:司法解释的指导作用有限,有些法官对于条约的某些重要条款在理解上存在重大误差,法院在适用条约的形式和逻辑方面有所欠缺、不够完备,我国不同地域的法官适用国际条约时的理解能力、专业水平以及法律适用观念的开放程度差异很大.造成上述局限的原因既有我国司法解释的不“给力”、司法机制与司法措施的缺乏,也有我国审判人员的国际法理论基础不扎实、地区差异显著等.应该完善我国适用条约的司法解释、完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判例制度中关于条约适用案例的遴选与指导机制、构建我国法院适用条约的有效司法机制及相关配套措施,从而促使我国各级法院全面、统一、规范、准确地适用国际条约,促使我国成为条约法制的先进国家,并完善现代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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