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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性立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证分析——以我国《立法法》第13条为中心

     

摘要

“试验性立法”即“暂停适用法律条文”,是我国试点改革中的创新之举,该创新之举通过我国《立法法》第13条的修订而得以正式确立.试验性立法缓解了我国长期以来改革与法治间的对立紧张关系,赋予了地方试点改革以合法性和正当性,展现了立法者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让改革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的立法智慧.实践中的立法创新至今未能上升到立法理论与制度设计层面.我国的试验性立法“基于经验理性的探索试验”而形成.实践中产生的制度创新,一方面因试验性而体现渐进的一面,另一方面又因其政府主导性而具有明显的人为控制色彩.如何摆脱对原有制度的路径依赖,是对立法者提出的又一大考验.试验性立法首先是立法手段,它是由立法者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它的规范化功能,不仅在于它能为试验项目本身提供指导与引领,更在于它为实施者(行政机关)提供行动指南,而这一指南的关键在于它为权力与行为的实施划定了边界.实施者在发挥创造性与积极性的同时,更应避免权力“任性”而对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充分发挥试验性立法的规范化功能,是“确保在法制轨道上推进改革”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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