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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环境犯罪应增设危险犯

     

摘要

对矿业环境犯罪的社会成本和矿业环境损害的不可逆转性分析得出,应设立危险犯.当矿山企业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危险行为,并形成了一种因矿业环境危险状态而足以严重威胁矿业社区民众的人身权及财产权时,即可构成犯罪.评价矿业环境犯罪的危险犯,在于事前、事中与事后关于危险状态及其可能性实害结果的程度,而且有足够理由设置过失危险犯,客体是侵犯矿业社区的公民环境权.设置矿业环境犯罪危险犯是刑事立法的必然趋势,但仍有诸多需要克服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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