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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侦诉关系改良

     

摘要

在现行刑事诉讼的程序构架下,公安机关的侦查扮演着基础性地位的角色.但受制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流水线”式的结构,检察院在公安机关案件侦查的前期并不能介入,直至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院才能第一次接触到案件.而此时,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有些证据早已无法取得,从而致使一部分案件质量存疑.因此,对现行诉侦关系的改良势在必行.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但由于《刑事诉讼法》还未修改,所以就目前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侦诉关系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应参考相关国家诉侦关系的构建,在“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指导下,探究出一条既满足改革需求也遵守现行法律的侦诉关系改良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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