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摘要

<正> 新诗风的议论一向很多,请原谅我再次做一番小议和回顾。一九一二年春末或初夏,“H·D”君、理查德·奥尔丁顿①和我经过商量一致同意以下三项原则: 1.直接处理“描述对象”,无论主观处理还是客观处理; 2.绝对不用无助于表现的词语; 3.关于韵律:依据乐句旋律而不是依据节拍的机械重复进行创作。我们的情趣和爱好有许多不同点,但是既然在以上三项主张上见解一致,我们认为就有权起用一个集体的名称,起码有权像弗林特先生在哈罗德·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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