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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站的连带责任

     

摘要

原告李某因腰痛至被告甲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被告王某在为原告治疗过程中,使用了复方当归注射液穴位注射。后原告因腰部病情加重并出现发热症状,辗转多家医院进行治疗,确诊为腰椎化脓性脊柱炎(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引起)及败血症,并引发左下肢和左膝关节化脓性感染,需行脓肿手术治疗。原告认为,被告王某为助理执业医师,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医师证书,其执业地点未注册在被告甲社区卫生服务站。甲社区卫生服务站由某计生服务中心投资设立。因诸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腰部注射部位出现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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