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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性'与'伦理性'在康德实践哲学中的张力结构——哈贝马斯《再论道德性与伦理性的关系》之批判

     

摘要

哈贝马斯九十大寿的演讲文《再论道德性与伦理性的关系》引起全世界的高度关注,并引发西方哲学界的笔战.然而,哈贝马斯确实没有提出什么新观点,他对康德"道德性观点"的解读存在太多脸谱化的、缺乏学术性的描述.这是受黑格尔的意识形态误导而对康德道德哲学浅表性老生常谈,既缺乏古希腊的"伦理"向拉丁化的"道德"概念史演变的历史意识,也缺乏对康德伦理学中伦理性与道德性的张力结构的领悟,因此不可视为对一个历史上的康德哲学的描绘.康德把伦理学界定为探究自由的因果性的学问.在这一点上,黑格尔依然是康德的后继者.康德主张伦理的先天立法性,以范导道德的自律立法.伦理性与道德性是两种不同立法的评价性标准.广义的伦理性立法又通过划分为公共领域的合法性权利—义务立法(狭义的伦理)和为个人道德主体的准则立法(道德性),从而在狭义上使二者有了区别.在这种张力中,道德性立法涉及的仅仅是个人行动准则与普遍伦理法则的关系,最终以立法主体自由自愿地服从普遍法则而达到对个人主观任意性的克服和消解.哈贝马斯把这种主体性实践哲学发展为主体间性的协商对话,在道德性上不是对康德的发展,而是对康德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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