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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以张某国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为例展开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用户的急剧增加,网络造谣、传谣现象也层出不穷。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成本低和影响大的特点,严重危及我国网络空间秩序以及线下社会管理秩序。对于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刑法定性,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解释》第5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张某国因实施网络造谣、污蔑法官的行为而被一审、二审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该案在一定范围内引发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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