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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科室承包合同应认定无效

     

摘要

【裁判要旨】通过对科室成立目的、管理方式、对诊疗对象产生的影响这三方面的辨析,识别医疗机构与不具备医疗资质的公司所签订的联营合同系变相约定由公司承包科室并以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该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给不特定诊疗对象带来生命健康危险,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故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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