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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应从宽把握

         

摘要

【裁判要旨】参与分配是为实现对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的平等保护而设立的执行程序,是采查封顺位优先主义的个别执行程序与采平等主义的破产程序二者间的衔接和补充,具有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在审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应由执行法院依据现有手段获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债权,且法院应从宽把握“不能清偿”的认定标准。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负有证明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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