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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应履行该教育行政合同--对一起委托培养教育行政合同纠纷案的法律分析

         

摘要

@@ 1997年9月,朱某等5人被福建省宁化师范学校招生录取.同年11月10日,朱某等人作为甲方分别与乙方委托培养单位宁化县教育局协商签订了(以下简称).约定:甲方在校期间如表现不好或学习不努力而退学的,应赔偿乙方培养费;甲方毕业后必须到委托培养单位工作,服从工作分配,服务期为6年,服务期间不得要求调动工作,否则偿还全部培养费;培养费等由乙方直接向学校缴付;甲方毕业后由乙方负责分配工作,享受中师毕业生待遇,保证专业对口;协议书自签订日起生效,双方不得毁约,如单方毁约,应负责赔偿对方全部损失.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司法》 |2001年第3期|57-58|共2页
  • 作者

    张庆东; 黄晓萍;

  • 作者单位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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