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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案件审理方式剖析

         

摘要

关于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来立法对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无明确规定的不足,对司法实践和理论就这一问题的热烈讨论作了回应.然而,关于上诉案件审理方式理论上的论争并没有随着立法修改的一锤定音而沉默,立法设计所蕴涵的价值理念并未在上诉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实现.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一方面在经历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指导下的"强制全部开庭审理"发展为以"全部开庭审理"为前提的"刑事二审简易审"的探索;另一方面,根据笔者对部分法院的调查,大多数法院的上诉案件开庭率却在1%-10%之间,而如此低的开庭率却在二审法官们的意料之中,他们对绝大多数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的正当性子以认可.这一现状是当初立法修改的题中之意还是立法理想遭遇现实挫折?近年来关于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研究重心多集中在一审程序,而对二审程序特别是上诉审程序的科学性、合理性缺乏足够的关注,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重新审视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七条的立法本意,探求该立法理想遭遇现实挫折的原因,为刑事上诉案件审理方式的选择提供了既符合程序正义立法价值取向又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建议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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