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 >不开庭刑事上诉案件检察监督缺位的思考

不开庭刑事上诉案件检察监督缺位的思考

摘要

如何将不开庭审理的刑事上诉案件置于检察院的监督之下,仍然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认为检察机关建立起审查不开庭刑事上诉案件的制度,把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切入点,就成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关键,上下两级检察院对被告人上诉的信患应加强沟通,跟踪监督刑事上诉案件,明确二审法院将裁判文书送达二审检察院的程序,建立上下两级检察院对二审裁判文书双重审查机制,被告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二审法院认为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听取二审检察院的意见,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应当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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