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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一起物业公司停电案引起的法律思考

         

摘要

@@ 案情及审理rn厦门艺发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艺发公司)系厦门银丰工业大厦四楼厂房的使用人.1999年9月1日厦门象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象屿物业公司)与厦门丰盛集团公司签订(下称).该合同第6条约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向业主和各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代收代缴水电费……"第8条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及停止相应服务等措施."1999年9月象屿物业公司与厦门湖里供电公司签订(下称)一份.2000年9月1日,象屿物业公司以艺发公司拖欠管理费和水电费为由,将艺发公司的生产用电拉闸.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司法》 |2005年第11期|96-99|共4页
  • 作者

    尤冰宁;

  • 作者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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