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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若干问题

         

摘要

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内地与香港是一国之内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两个法域。两法域之间具有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权,其各自法院就具有互涉因素的民商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只在各自法域内具有效力,若要在对方法域取得效力,该判决就必须经对方法院承认并予以执行。但现在内地与香港之间缺乏相互承认与执行判决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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